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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鄭會在FB上的發文「財政部990727新聞稿 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自己也 GOOGLE 一下這篇新聞稿,發現還變多相關的連接。

重點是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需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所以清算人應該要申請破產程序,把責任轉交給破產管理人。) 因此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倘經稅捐稽徵機關實質審查認定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未消滅,稽徵機關仍可繼續追償欠稅。

主要依據(財政部法規釋示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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