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贈與稅,依規定無論多少都要申報。(沒有申報納稅外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

所以一般人都會選擇超過免稅額(220萬)時才會進行申報。(因為在免稅額內沒有產生稅金,沒有稅金也就無法處罰)

若有特別目的,像是要提供給無任何財力的子女當成創業基金時,也可以選擇在沒有超過免稅額(220萬)時申報,申報後後會取得稅局提供的「免贈與稅證明」以供證明。

不過除上述的情況外,還要留意下列事項:

一、贈與稅是以贈與人(即父或母)為申報人,所以免稅額220萬是指「贈與人(父或母)」,不「受贈人(子或女)」。
二、父母安排子女結婚時間時儘量不要在同年度結婚,以免除父母很忙外,還會增加父母的稅金划不來。

[贈與]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總額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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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房屋;至於土地、房屋價值之評定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因其子創業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嗣甲、乙夫妻另於同年8月因女兒結婚,夫妻分別贈與嫁妝500萬元及300萬元,故甲君於辦理贈與女兒500萬元之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檢據列報婚嫁贈與財產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稅總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合併同年度前次對兒子之贈與20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為600萬元〔(贈與女兒5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100萬元)+同年度前次累計贈與(兒子)200萬元〕,再減除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計算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至乙君雖於110年度贈與女兒金額300萬元小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金額100萬元之合計數,惟仍需檢附相關匯款及結婚登記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更新日期: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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