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所得稅法第15條對我們有二個主要影響:

  • 因特殊原因夫妻可以不用合併申報(所得稅法第15條第一項)

特列原因如下:
(1) 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達6個月以上,且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2) 依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3)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附「通常保護令影本」。亦可先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後再補上「通常保護令」)

  • 申報方式由二種變成三種(所得稅法第15條第二項)

(1) 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2)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3) 各類所得分開計算,單獨計稅者僅得扣除本身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不可與另一方合併計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另一方扣除後之餘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以申報方式三的情況下,應以夫妻雙方的收入、其種類、扶養人數分析,才能決定由誰單獨申報。

不過簡單的說,就是把收入高者留在免稅額、扣除額高的那一方,這樣才有節稅的效果。

例如:夫妻雙方收入都僅有薪資為最大宗且有扶養親屬,若採以收入總額較低者分開計算稅額時(稅率可能只有5%),另一方則因有親屬的免稅額可以使用,所以可以避免雙方收入合計計算後使課稅所得達到下一個級距(12%或20%)。


若覺得上述太麻煩了,請務必要去下國稅局的軟體(http://www.tax.nat.gov.tw/declist.html),只要輸入資料,軟體就會自動幫您決定哪一申報方式比較有利哦!(或搜尋引擎打上「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也行。)


級距表可以參考國稅局網頁上的附件(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12150000)

或是可以在這裡下載(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6MAyZB_ErSDdVF5Zm9SSndHdG8&authus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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