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貿易所得

定義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1)

屬於臨時性非常態的交易型態

  • 我要開公司行號還是用一時貿易所得?
    • 若以交易金額在新台幣80,000元以下的話,除非交易對象要求開立發票或收據以便報帳,否則可以不用到國稅局登錄成行號(或是到商業司等地申請開立公司)。這時使用的報稅方式即為「一時貿易」的方式,併入個人綜所稅中申報。
    • 從實務的操作上來看,同一個人一年內被申報一時貿易資料達到三次、或有鉅額交易,就有可能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的情事;通常可以向買方(申報單位)查核交易次數,以及該個人有無僱用人員及固定的營業場所等,作為認定的依據。。(*3)

買入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向非經常買賣之個人進貨時,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於每年單月份之十五日前向轄區稽徵所申報,並以第四聯收據聯作為記帳憑證;第三聯申報聯交銷售人按銷售金額百分之六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2)

其他問題

  • 從進貨的營利事業立場來看,如果進貨的個人被國稅局認定屬於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辦登記,予以補稅並處罰,則原來取得個人收據入帳,會 不會遭受池魚之殃被按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受罰?如果是基於實際交易(應保存支付款項、貨物運送單據等佐證文件)取得個人收據入 帳,而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情形,即使事後國稅局核定該個人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辦登記,由於取得的憑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 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應不屬於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3)

應備文件:

  • 賣方個人身份證影本
  • 提示原訂購合約。(*2)
  • 送貨簽收單明細。(*2)
  • 收付貨款資金流程等資料,以證明確有交易之事實。(*2)
  • 如期辦理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 如果忘了在期限內申報要如何是好呢?會不會被處罰呢?只要趕快填好資料辦理補報並將另一聯交付所得人即可,因為目前稅法並沒有逾期申報個人一時貿資料申報表的處罰規定。(*3)

賣出之個人

綜所稅

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1)

參考資料

*1. 1137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
*2. 如何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3. 營利事業向個人進貨與一時貿易資料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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