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鄭會在FB上的發文「財政部990727新聞稿 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自己也 GOOGLE 一下這篇新聞稿,發現還變多相關的連接。
重點是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需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所以清算人應該要申請破產程序,把責任轉交給破產管理人。) 因此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倘經稅捐稽徵機關實質審查認定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未消滅,稽徵機關仍可繼續追償欠稅。
主要依據(財政部法規釋示函令)
- 財政部68/12/03台財稅第38584號函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法104年版第2章第13條第4則)
- 財政部70/08/18台財關第19896號函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稅捐稽徵法104年版第2章第13條第7則)
- 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4470號函公司清算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法公司人格自不消滅(稅捐稽徵法104年版第2章第13條第8則)
相同內容有
- 中央通訊社的 20100820 「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 中區國稅局的新聞稿「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
- 稅務入口網「[北市國稅局] 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欠稅不能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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